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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对11类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加入时间:2025-04-23  来源:中国环境app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广东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于近日印发《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对《清单》实施后,当事人两年内初次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清单所列情形之一,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已按通知要求改正的,可以不予立案;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可不予行政处罚。适用范围为江门市区域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施行日期从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4日。
  
  《清单》结合江门市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具体列举了包括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违反水污染环境防治规定、违反大气污染环境防治规定、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违反消耗臭氧层管理规定、违反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违反污染物监测规定、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规定、违反排污管理规定共十一大类、40种违法行为的免罚情节,皆为首次违法或一定期间内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
  
  如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产生污染行为的,可能面临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根据《清单》,如果属于首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不予处罚。当然,不予处罚不等于免责,生态环境部门将对违法主体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和以居住、医疗卫生、文教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人居环境敏感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依法可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改正违法行为”则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作出的书面指正、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进行认定。(记者郑秀亮 通讯员江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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