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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名游客被甩服务区 费用纠纷不应殃及无辜游客
加入时间:2025-08-02  来源:红网  作者:梁勇
 
  近日,云南昆明一个129人的“私人定制”旅行团,因旅行社未支付大巴车费,被承运方甩客导致滞留服务区约6小时。当地文旅执法部门已介入,游客当晚返回酒店并与旅行社达成和解。相关部门表示,正在调查核实,并将依法依规处理涉事旅行社。(7月31日红网)
  
  类似这样因经济纠纷殃及游客的事件并非个例。此前,有旅行社与酒店发生费用纠纷导致游客被酒店赶出;还有航空公司与旅行社票务结算问题,导致游客受牵连在机场长时间滞留。这些事件都反映出,在旅游承接方的经济纠纷中,游客常常成为无辜的受害者。
  
  旅行社违约欠款,无疑是合约失信和管理失职的表现。而承运方违法甩客,则是对游客权益的漠视和对法律底线的践踏。要知道,游客权益保障具有绝对优先性。游客作为服务合同的第三方,已经全额支付了车费、门票费等旅游费用,他们理应获得包括安全交通在内的完整服务。游客与承运方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应该成为承运方追索债务的筹码。
  
  显然,旅行社对游客被甩高速服务区负有根本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组织者和合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需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负责,若因供应商过错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如交通延误、住宿设施不达标等),旅行社需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件中,旅行社收取游客款项后,却未及时支付承运方大巴车费,这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在此次被甩事件中,旅行社是主要过错方,游客们不应该为旅行社的财务问题、管理混乱或者失信行为“躺枪”。
  
  承运方的行为更是失当且违法。无论旅行社是否拖欠费用,承运方以如此粗暴的甩客方式索款,行为极端且不安全,更不近人情,严重违背了职业规范与法律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安全、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承运方本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其选择甩客这一方式,不仅无法正当化其诉求,反而涉嫌构成多重违法。
  
  当地职能部门及时介入处置此事,体现了对游客权益保障的重视。然而,旅游市场监管亟待由“事后灭火”转向“全程防控”。目前,管理部门往往侧重于事后追责,而在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预防及监管机制。比如可以设立第三方监管账户,对旅行社代收的大额交通、住宿等费用由第三方账户划转,确保专款专用;比如进一步完善旅行社信用评级公示平台,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等。
  
  游客遭遇承运方随意甩客,这无疑是旅游中遇到的糟心事,严重破坏了本该美好的旅游体验。对于随意甩客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涉事方,以净化旅游环境,让优质的旅游服务为游客美好之旅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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