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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
加入时间:2025-09-09 来源:中国环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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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案件办理程序、显著轻微和重大案件判定原则、文书制作和结案归档等12个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0日。
据介绍,宁夏自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已探索形成“分类精准、程序规范、修复有力、协同高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体系,累计办理赔偿案件188件,其中重大案件13件,重大案件办结率达100%。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对于显著轻微案件和重大案件判定原则和办案要求不明确、相关文书制作不统一等问题,《实施意见》作了针对性的回应,旨在推动解决改革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回应地方关切,也是宁夏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对显著轻微案件判定标准予以明确,“显著轻微”指损害数额极小或损害行为未造成明显影响,损害数额极小为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不含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在1000元以下;未造成明显影响包含超标排放特定污染物且符合特定条件、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超标后24小时内完成整改等情形。同时明确,损害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内、赔偿义务人2年内再次造成损害等四种情形,即便案件显著轻微,仍需启动索赔。
《实施意见》明确了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自治区、各设区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工作,且指定部门需建立内部协同推进机制。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跨省域、跨设区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范围内的案件,设区市政府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案件,涉及两个及以上指定部门或机构的案件,赔偿权利人可指定改革工作牵头部门负责。
案件线索筛查环节,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需按职责分工,依据相关规定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全面筛查,并将筛查结果抄送赔偿权利人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各部门需统筹推进本系统线索筛查,建立自下而上的报送机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汇总分析本地区线索筛查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信息共享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发现不涉及本部门的线索需及时移送。
关于索赔启动,经初步核查发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无国家规定不启动索赔情形的线索,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应立即启动;未及时启动的,赔偿权利人需要求其启动,同级检察机关应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启动。启动调查后,可同时告知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检察院。
在鉴定评估上,开展鉴定评估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鉴定评估机构和专家需按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工作并负责,出具的相关文件需明确必要内容并附佐证材料。设区市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需建立完善专家库或专家委员会,引入信用评价和动态更新机制并定期培训。
对于重大案件办理,《实施意见》明确纳入重大案件管理的情形,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需建立全区重大案件台账,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需每月底前报送本辖区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和工作计划,启动超过180日未办结的重大案件,相关部门需报告赔偿权利人。
此外,《实施意见》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文书制作和结案归档、培训宣传和信息报送、改革责任落实等方面均作出详细规定,为宁夏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记者 崔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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