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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十堰一企业受到处罚 |
加入时间:2025-09-10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叶相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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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湖北省十堰市辖区内某公司因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受到处罚并责令整改。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科长张晗介绍,企业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开展生产活动前,要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严格遵循环评批复要求,才能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切实改善区域空气质量,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5月21日,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检查要求,对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喷漆工序建设有喷漆房一间,喷漆房上方建设有废气排放口两个,分别经风机连接至厂房外的两根15米高的排气筒,检查时企业喷漆房内有一名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上方排气口连接的风机正在运行,但这一公司喷漆工序却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大量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直接外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8月25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五十二)排放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责令这一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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